公诉机关南某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26日被南某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5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某市第某看守所。
南某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某良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某市X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肖祥勇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去到南某市X区大沙田三叠石路X巷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以1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陈XX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从被告人黄某处查扣到毒资人民币100元,从吸毒人员陈XX处查扣到一小包毒品海洛因(净重0.05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复印件、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证人陈XX的证言;毒品检验报告;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及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法,明知是毒品仍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提出对被告人黄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幅度内量刑的建议。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经查,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视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七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第某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19日起至2012年1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暂扣于南某市公安局良庆分局的毒资人民币100元,由暂扣机关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方艳红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吴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