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江西省永修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欧阳霖,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朱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湖南某道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叶灵贤,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1年11月8日受理原告朱某甲与被告朱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朱某甲于2011年12月16日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朱某甲负担。
审判员曾智辉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何路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