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杨某某与马某某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汉族,现年52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某,女,汉族,现年46岁。

委托代理人乔仁民,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杨某某与被上诉人马某某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杨某某于2007年4月19日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马某某、陈香珍停止侵权,将拆除原告的房檐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5000元。淅川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0日作出(2007)淅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马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1月25日作出(2008)南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撤销原裁定,发还重审。淅川县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08年8月26日作出(2007)淅法民一初字第58-X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诉讼请求。杨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某某,被上诉人马某某委托代理人乔仁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原告与被告之母陈香珍东西相邻,居于西峡县X镇一居委黄某厂西侧。原告居东,陈香珍居西,其房屋均为坐北面南,两户房屋之间有一小巷。两户都是租赁西峡县房地产管理处的公房,后因房改而购买。1997年6月原告购买房屋后,于同年10月14日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均未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处存档的原告(户名是其妻李香玉)所购房产平面图记载原告宅基地总面积为1l2.83,原房屋建筑面积76.83。2003年原告房屋年久失修倒塌,原告欲建房,多次与陈香珍发生纠纷。2004年l2月16日西峡县建设局对原告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其翻建房屋两层,占地面积103,建筑面积203。2006年8月,原告再次继续建房。10月13日上午,原告三天前现浇好的房顶的西房檐被砸毁时陈香珍和被告先后登上原告房顶。从原告提交的相片看,正在实施砸檐行为的两个人不知姓名,陈香珍和被告在旁边观看。原告称被告实施了该侵权行为,被告予以否认。原告也未向本院提供被告指示他人砸檐的证据。另查明,原告在建房过程中与其东邻骞香发生纠纷,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2005)西城民初字第X号判决书中认定现原告房产占地面积113.23.经现场勘查,原告房屋顶西房檐北部分出檐后又被原告自己砸掉修平,南部分出檐被砸部分长约3.4m,宽约0.1m,被砸部分房屋东西长9.65m。原告的房屋所有权证未显示房屋的长宽尺寸。

原审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若提供不了证据,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诉称被告将其现浇好的西房檐砸毁,但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亲自实施了或指示他人实施了砸檐行为;且原告亦无证据证明其房屋西山墙出檐在其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将被砸房檐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诉人杨某某不服重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被上诉人马某某指示他人砸毁上诉人西山墙出檐,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审对此事实未予认定是错误的。二、上诉人西山墙出檐在上诉人宅基地范围内,系上诉人的合法财产,被上诉人找人砸毁已构成侵权。请求中院依法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请求。

被上诉人马某某答辩称:重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根据当事人的上诉、答辩及陈述意见,并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上诉人马某某是否指示他人砸毁上诉人杨某某的房檐,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上诉人杨某某虽然提供了照片及证人证言,用以证实被上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侵权行为,但实施砸毁房檐的人员身份不明,无法查证,仅凭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上诉人马某某指示他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且上诉人杨某某没有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手续,其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也未显示长宽尺寸,不能证明其出檐的部分在其宅基地使用范围之内,故上诉人杨某某上诉称被上诉人马某某砸毁其房檐,请求侵权赔偿的上诉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由上诉人杨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屈云华

审判员李锡敏

审判员张君

二0一0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薛松松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