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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某某与被上诉人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某,男。

上诉人杨某某与被上诉人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杨某某于2009年12月2日向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我与朱某某离婚;2、朱某某返还我婚前个人财产及用婚前我个人存款支付的x元;3、依法平均分割共同财产;4、朱某某给付我经济补偿x元。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保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月12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0年1月12日作出(2010)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杨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0)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某

审判员任春燕

代理审判员骆慧杰

二О一О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骆慧杰(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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