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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东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吴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肖某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与被告结婚后生育两个小孩。婚后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大及其他原因的影响,原、被告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因而原告于2007年5月与被告分居至今。2009年3月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尔后夫妻关系仍未好转,现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结婚后夫妻感情好,且生育一男一女。可是从原告有外遇后就变了心,对我也不好,对家庭及小孩也不尽应尽责任,总是逼着我要离婚。根本不把我当人看。如不把实际问题处理好,我是不会同意离婚的。从目前情况来看,男孩正在衡东县一中读高三,我本人患多种严重疾病,需住院治疗,如原告送我到医院住院治疗我的病好后方可,否则不同意离婚,除非原告将我逼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8年12月在草市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X年X月X日生育女孩刘某,X年X月X日生育男孩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特别是被告认为原告与妇女单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由此夫妻之间常发生冲突而产生意见,导致夫妻关系冷淡。故此,原、被告于2007年5月至今夫妻之间基本上分居生活。2009年3月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尔后夫妻关系仍未完全改善。另查明,男小孩刘某现正在衡东一中读高三,被告吴某某身患多种疾病,即1、左肾多发性结石并积水;2、房间隔瘤。需住院治疗。在庭审中被告表示,如原告安排她住院治疗或拿一笔医疗费可商量离婚之事,但原告表示目前拿不出钱,而且还欠了债。因而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核查属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且生育一男一女。近几年来,夫妻之间为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冷淡那是事实,但夫妻之间应该相互尊重对方,珍惜夫妻感情,要做诚实相爱的夫妻,要敢于改正缺点,可以化解矛盾,互相谅解、包容。从原、被告目前家庭情况看,小孩面临高考,被告身患多种疾病,可以说家庭正在非常困难时期。考虑到家庭稳定,社会和谐,本院不宜支持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肖某国

二0一0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邓卫锋

撰稿:肖某国;校对:邓卫锋;印8份;2010年1月14日印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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