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唐某:
关于你们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唐某已按照(1996)郊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全部履行了义务,本案执行结束。
特此通知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