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壮族,住(略)。
被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龚某与被告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⑷噶馨硎罄溃ㄒ煞泶罄猩迸圃腔l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黄某于2012年1月25日前偿还原告龚某借款45000元及违约金12600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713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某于2012年1月25日前支付给原告龚某。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义务人应按本调解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如果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
代理审判员 腔l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唐运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