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汨民初字第490-X号
原告湖南飘峰电气有限公司,住湖南省汨罗市X镇。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深圳市环华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深圳市宝安区X街道西田社区第三工业区第X栋。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飘峰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环华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飘峰电气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深圳市环华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x元实施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飘峰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深圳市环华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x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何旭光
审判员王树理
审判员李昆
二O一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李雪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