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查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略),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旭东,陕西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农民。
本院于2012年2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查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某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1995年农历8月经人介绍认识并订婚,1996年正月初九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同年4月4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1997年4月4日原告查某生育女孩王某某(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自结婚至2009年夫妻感情尚可。自2009年起原、被告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0年8月原告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原、被告的夫妻关系未能缓和。现原告查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诉讼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婚生女孩王某某随其生活,不要求被告承担孩子抚育费。被告王某亦感和好无望表示同意离婚,并同意孩子由原告抚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查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二、婚生女孩王某某随原告查某生活,孩子抚育费由原告查某自行负担。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查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某祥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