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男,2002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学生。
法定代理人张某,男,1980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农民,系申请执行人之父。
被执行人苗某,女,1980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农民。
法定代理人张某依据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07)合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元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苗某履行2010年元月至2011年12月底孩子抚养费24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苗某将其个人财产21寸彩电一台,VCD一台折抵抚养费500元,申请执行人应承担诉讼费150元,折算后被执行人苗某再付给张某孩子抚养费1750元,并当庭付清。本案执行清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07)合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雷宏
审判员王福林
审判员王俊杰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某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