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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银鑫商贸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农业局及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平顶山市银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X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道灵,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发强,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市农业局。住所地:平顶山市X区X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松雅,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穆振豪,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平顶山市X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该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上诉人平顶山市银鑫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鑫公司)与上诉人平顶山市农业局(以下简称市农业局)及被上诉人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银鑫公司于2008年12月1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市农业局赔偿损失4000万元,市政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由市农业局、市政府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审法院经审理于2010年10月21日作出(2009)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银鑫公司与市农业局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银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肖道灵、刘发强,市农业局的委托代理人刘松雅、穆振豪,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实体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平顶山市银鑫商贸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平顶山市农业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614元,均予以退还。

审判长马军杰

审判员赵某香

代理审判员魏某莲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江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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