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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辽中支公司、黄某与武某、南阳市联总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南阳市分公司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中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苑某,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书剑、林某,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黄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武某,男。

委托代理人杨彦红,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联总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国栋,南阳市X区司法局英庄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满某,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某平、贺某某,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中支公司、黄某与被上诉人武某、南阳市联总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宛城区人民法院(2010)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被上诉人或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处理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宛城区人民法院(2010)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宛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王某建

审判员李光红

审判员王某

二0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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