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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申请执行人姚某与被执行人梁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合阳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姚某,男,1969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略),合阳县X镇政府干部。

被执行人梁某,女,1971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略),渭南某某高级中学教师。

执行申请执行人姚某与被执行人梁某离婚纠纷一案的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1)合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梁某未按判决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姚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梁某给付其共同财产折价款3万元,2011年12月1日本院立案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梁某扣除申请执行人姚某应负担的孩子抚养费(截止2012年9月孩子年满18周某)7200元及诉讼费150元后,由被执行人再给付申请执行人12650元,当庭付清,案件执行清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1)合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雷宏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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