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李某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因本案于2010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岳某,北京市君都律师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辩护人周某,北京市君都律师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席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辩护人岳某、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向旺旺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销售员林某谎称能帮其推销旺旺大礼包,在骗取林某的信任后,于2010年1月8日、9日,骗得林某分别从青之恒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风玛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峙程贸易商行调集的总价值人民币195,740元的650G×8装旺旺大礼包444箱、280G×10装旺旺大礼包69箱、480G×10装米家族团圆包271箱、418G×10装旺旺大礼包549箱。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林某、刘某某、朱某某、吴某某、施某甲、杨某某、居某、施某乙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有关销售单、交货单、送货单,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某归案后交代态度较好,能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7日起至2020年1月6日止。)

二、未退缴的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丁晓青

审判员李某

代理审判员戴雨珍

书记员徐轶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