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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与夏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何某,女。

委托代理人陈x,陕西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x,男。

原告何某与被告夏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白广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x、被告夏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自己与被告经常吵架,被告动手打原告,现双方长期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自己与原告并非经常吵架,自己与原告只打过一次架,自己打人不对,请求原告谅解而且双方只是分居数月,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1年11月15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与被告父母共同生活,2002年8月4日原、被告生一子夏xx。共同生活中双方有时为琐事争吵,2006年因家庭分家双方产生分歧,后发生纠纷,被告动手打原告,致双方关系不和,原告此后去航天医院打工,并在该院附近租房居住,被告也曾居住该租住房,并偶尔接送原告上下夜班,2011年12月6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庭审中,原告坚持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承认自己打人错误,请求原告谅解希望和好,不同意离婚,双方各执己见,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很好,婚初夫妻感情较好,近年因生活琐事产生分歧,应协商合理解决分歧。但被告却动手打原告,导致夫妻关系疏远,其应承担主要责任,但其现已认识到自己之错误,表示愿意改正,坚决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离婚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现为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何某要求与被告夏x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白广毅

二O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吴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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