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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等五人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等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又名王某强,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1996年7月13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收容审查,1998年7月29日因犯诈骗罪被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因其不服判决,1998年8月8日依法提出上诉。上诉期间,于1998年9月17日从安阳市看守所脱逃,该案于1998年11月17日被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因被告人王某(王某强)脱逃被中止审理。2003年12月2日因犯非法持有假币罪被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2006年6月2日因犯绑架罪被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9月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中原油田某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因涉嫌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9日被执行逮捕。2009年1月17日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移送至台前县公安局管辖。现羁押于台前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河南省台前县人。2006年10月11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华龙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2008年7月2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中原油田某安分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2009年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贩卖毒品罪被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现羁押于台前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2008年9月10日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被中原油田某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被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2009年1月17日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被移送至台前县公安局管辖,现羁押于台前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2007年10月30日因涉嫌诈骗被邯郸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08年10月8日因涉嫌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9年1月17日到台前县公安局投案被依法执行逮捕,同年3月4日被台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被台前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年12月10日被台前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秦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2008年9月10日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被中原油田某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被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2009年1月17日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移送至台前县公安局管辖。现羁押于台前县看守所。

台前县人民法院审理台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票据诈骗、组织越狱罪,原审被告人田某某、陈某某、秦某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一案,于二0一0年三月十九日作出(2009)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某、张某某、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台前县人民法院(2009)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发回台前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某红

代理审判员朱海宇

代理审判员贺艳丽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翟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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