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孟某某诉被告轩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原告孟某某,女,31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会云,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轩某甲,男,29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轩某乙,女,34岁,汉族。

原告孟某某诉被告轩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会云、被告轩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轩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某某诉称,原、被告2008年1月经被告的舅舅介绍相识,只见一面后便各自外出打工,在缺乏了解的基础上于2009年1月匆忙结婚。婚后被告又去广州打工,让原告留守侍候婆婆。被告外出后从不给原告打电话,也未给原告寄过钱,家里生活开支均是原告打工期间所挣。双方从认识到结婚未见过几面,无共同语言和感情。且原告发现被告与他人发暧昧短信息。现原告认为双方的婚姻是错误的,故提出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财产。

被告轩某甲辩称,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所诉理由不实,原告在广州打工期间每月至少给原告打四次电话,被告的生活费由原告母亲负担,被告是贫困户娶妻不易,如原告坚持离婚,应赔偿被告彩礼及精神损失费。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8年1月经被告的舅舅介绍相识,2008年12月26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也未添置共同财产。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当互相扶助,互相理解,共同创造和谐、幸福的家庭生活。本案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但无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为维护稳定婚姻家庭关系,防止草率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孟某某和被告轩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董占伟

审判员杨少武

人民陪审员王向峰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勇军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