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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某诉陆某法定继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华某,男,汉族,住(略)。

被告陆某,男,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0年11月15日受理了原告华某诉被告陆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之外孙子。原告之母陆某某生前与丈夫华某某生育儿子华某(即本案原告)。被继承人陆某某系父亲陆某(即本案被告)与母亲杨秀芳之女儿。被继承人陆某某于2007年9月3日死亡,其名下部分遗产已由(2010)崇民一(民)初字第X号案件作出处理,现其尚留有未处理遗产为某营业部证券账户XXXX,证券代码为XXX(证券简称为数码X)库存数3000股及资金余额人民币121.48元。另查明,被继承人陆某某之母杨某于2005年2月7日死亡,被告陆某表示放弃本案所涉遗产的继承,并表示本案所涉遗产均由原告华某继承,被继承人陆某某的丈夫华某某于2010年1月15日书面表示放弃陆某某名下所有遗产的继承,并表示不参加诉讼,所涉遗产均由原告华某继承。

本案经崇明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诉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继承人陆某某名下某营业部证券账户x,证券代码为x(证券简称为数码X),库存数3000股及资金余额人民币121.48元由原告华某继承;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予以免交。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11月15日签字生效。本调解书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某

书记员顾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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