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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郭某、王某甲与被申请人邳州市人民政府及原审第三人王某甲、张某土地行政登记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某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邳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

原审第三人: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

原审第三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

申请再审人郭某、王某甲与被申请人邳州市人民政府及原审第三人王某甲、张某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2日作出(2010)徐行终字第X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郭某、王某甲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1年9月5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再审人郭某、王某甲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郭某、王某甲申请撤回再审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再审人郭某、王某甲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韩黎华

审判员刘某

审判员宋新河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孙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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