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某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邳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
原审第三人: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
原审第三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
申请再审人郭某、王某甲与被申请人邳州市人民政府及原审第三人王某甲、张某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2日作出(2010)徐行终字第X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郭某、王某甲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1年9月5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再审人郭某、王某甲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郭某、王某甲申请撤回再审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再审人郭某、王某甲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韩黎华
审判员刘某
审判员宋新河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孙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