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徐州市牛头山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某。
申请再审人李某与被申请人徐州市牛头山钢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8日作出(2010)铜茅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9月23日,李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李某于2011年11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李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郑友启
审判员李某武
审判员李某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神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