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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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X职务侵占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向X,因本案于2009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X犯职务侵占罪,于200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XX、被告人向X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向X于2007年担任上海双虹仪器仪表成套有限公司业务员,负责向河南商丘市丰源铝电有限公司催收货款。2008年5月,被告人向X在收取该公司一张编号为x金额为人民币4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后,将该汇票贴现,随后逃匿。2009年3月19日被告人向X被公安机关抓获。在案件的审理中,被告人向X退赔了人民币4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向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XX、许X、李XX、孙XX的证言、银行承兑汇票及背书情况、工业品买卖合同、上海增值税发票、上海双虹仪器仪表成套有限公司帐册、上海双虹仪器仪表成套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与向X签订的劳动合同,员工登记表等证据证实,均经当庭质证属实,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X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钱款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在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且退赔了全部赃款,确有认罪悔罪表现,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采纳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向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退赔的赃款发还被害单位。

向X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华赛英

审判员章玮

代理审判员成福鑫

书记员龚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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