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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某某与梁某某、周某某、邓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05-1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佛中法民四终字第298、299、300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佛中法民四终字第298、299、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莫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以上三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三水农场宿舍。

上诉人莫某某与被上诉人梁某某、周某某、邓某某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05)三法民壹初字第X号、第X号、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莫某某请求:一、撤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05)三法民壹初字第X号、第X号、第X号民事判决;二、要求梁某某、周某某、邓某某三人分别赔偿莫某某派送到北京康泰华刮痧培训学校的培训费1500元,三人合计4500元;三、要求梁某某、周某某、邓某某三人分别赔偿因无故旷工对莫某某造成的营业损失1000元,三人合计3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莫某某与被上诉人梁某某、周某某、邓某某各自撤回在(2005)佛中法民四终字第298、299、X号三件案件中对对方提出的诉讼请求,对上述三件案件的纠纷双方相互不再追究;

二、(2005)佛中法民四终字第298、299、X号三件案件的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已经预缴费用的一方承担。对佛山市三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三劳仲案字【2004】X号劳动仲裁一案的仲裁费520元,由莫某某、梁某某、周某某、邓某某各承担130元。由于莫某某已在申请仲裁时预付上述仲裁费用,故梁某某、周某某、邓某某须在签收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之日将其应承担的仲裁费一并支付给莫某某。

经审查,该调解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治艳

代理审判员麦嘉潮

代理审判员万晓庚

二00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卢伟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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