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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村X组征地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原审原告:杨某。

原审被告:××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解××,该村委会主任。

原审被告××街道办事处××村X组。

诉讼代表人,××,系该组组长。

原审原告杨某与原审被告××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村X组征地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8日作出(2011)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蔡青

二0一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张慧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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