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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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XX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湖南某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芦法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文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某桃江县,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司机,住湖南某桃江县X村X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9月30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10月1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某看守所。

辩护人彭XX,湖南某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芦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杨XX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杨XX、王XX参加的合议庭,于2011年12月13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许XX担任法庭记录。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XX及辩护人彭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1年9月29日16时45分,被告人文XX驾驶牌照某湘x的福田牌大型货车沿株洲市X区向醴陵方向行驶至1130KM+500米路段时,因其越中心单实线超车,与相对方向驶来的被害人唐XX驾驶的牌照某湘x的小型普通客车左侧相撞,造成湘x的小型客车驾驶员唐XX当场死亡、副驾驶伍XX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两车辆严重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株洲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芦淞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文XX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文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车主赔偿了被害人唐XX、伍XX安葬费各5万元。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文XX向二名被害人的家属各赔偿了人民币5万元,被害人的家属表示对被告人文XX谅解,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文XX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文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余某、刘某乙、刘某丙证言、照某、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图、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行驶证、驾驶证、被害人唐XX、伍XX身份信息资料、株洲市公安局法医检验尸体分析意见书、当事人血液(尿液)提取登记表及株洲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结果、“X-X-X”道路交通事故痕迹检验及车速鉴定报告、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结论、株洲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害人近亲属身份信息资料、谅解书、收条、机动车辆保险证、被告人文XX的供述、被告人文XX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XX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使被害人唐XX、伍XX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文XX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文X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文XX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对所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文XX具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一定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文XX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三条、第某十二第某一款、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第某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文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文XX应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于10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并持判决书到居住地公安机关派出所报到。)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某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XX

人民陪审员杨XX

人民陪审员王XX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许XX

附:判决书引用的法条全文

第某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某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某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某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某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某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某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某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某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某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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