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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7月22日被开封市X区第一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8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某,河南省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李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0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驾驶豫x北京现代牌x轿车沿开封市金明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金明广场南100米处,与由西向东步行横过马路的孙XX(男,X年X月X日出生)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孙XX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驾车逃逸,次日到公安机关投案。经公安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张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害人近亲属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张某供述,证明其驾车肇事逃逸后投案的情况;证人刘某X、刘某X、夏XX等人的证言,证明看到一辆轿车将横过马路的孙XX撞倒并逃逸的事实;证人张XX、张X、杨XX等人的证言,证明张某次日到公安机关投案的情况;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明事故现场的客观情况;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证明被害人孙XX因胸腹部创伤合并胸腹部脏器破裂出血而造成死亡;驾驶证和行车证,证明被告人张某持B2证,有驾驶资格;开封市X区第一分局交管巡防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主动到开封市公安局鼓楼第三分局投案和肇事车左后视镜破损与现场遗留物对比吻合的情况;开封宏达检测集团天平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证明肇事车辆制动系统不合格,左右灯光部分不合格;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被告人张某驾驶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上路行驶,未避让行人,事故发生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证明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情况。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犯罪后能够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董征

审判员牛清林

审判员陈虎

二0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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