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梧州航务工程处修造厂、广西航务工程局梧州航务工程处申请执行韦某租赁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梧州航务工程处船舶修造厂,住所地:梧州市X路龙船冲4-X号。

负责人李某。

申请执行人广西航务工程局梧州航务工程处,住所地:梧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乙。

二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桓,广西航务工程局梧州航务工程处后勤部主任。

被执行人韦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梧州航务工程处修造厂、广西航务工程局梧州航务工程处依据本院(2010)万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3月1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韦某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将梧州市X路龙船冲4-X号办公楼交回给二申请执行人。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韦某将梧州市X路龙船冲4-X号办公楼交回给二申请执行人。至此,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得以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梧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万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彭坚

审判员李某遥

审判员钟健华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石盈盈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