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李某依据本院(2007)万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7月21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某支付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儿子陈某翔2009年7月至2011年7月的抚养费共人民币4800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某先自行将执行款1000元付给申请执行人李某,然后将余款3800元交到本院,该款已由本院转交给申请执行人李某。至此,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梧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7)万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陈某应支付儿子陈某翔2009年7月至2011年7月的抚养费义务,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邝馨华
审判员彭坚
审判员钟健华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石盈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