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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陵县人民检察院以茶检公刑诉[201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非法经营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茶陵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于茶陵县,身份证号码x,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地茶陵县x号。现住茶陵县x。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1年9月21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茶陵县看守所。

辩护人谭XX,湖南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以茶检公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2月1日向某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某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谭XX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以来,被告人李XX在茶陵县x自己家里,为他人在地下六合彩赌博中开码单,然后把开好的码单再报给“罗X”、龙XX的朋友(身份均待查)等人,被告人李XX从每期某单的总额中获取2%的提成。2011年8月至同年9月,被告人李XX共计开具码单20期,累计开码单总额约173730元,从中获利约46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XX向某陵县公安局下东派出所退缴了犯罪所得46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XX开庭审理前的供述;证人曾某、向某、钟某、李XX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买码记录本、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为他人在地下六合彩赌博中,收注登记,提供经营场所,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XX帮助他人接收卖码的钱并开码单,从中获取非法报酬,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XX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非法所得赃款已积极退缴,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对被告人李XX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某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南某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花明兰

人民陪审员龙月宝

人民陪审员陈晚娇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温鑫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某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某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某、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某内一次或者分期某纳。期某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某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某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某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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