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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田X、赵XX、李XX、奉XX、何XX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某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田X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XX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

上诉人(原审被告)奉XX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

上诉人田X、赵XX、李XX、奉XX、何XX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2011)道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准许被上诉人李XX退伙;

二、由上诉人田X、赵XX、李XX、奉XX、何XX补偿被上诉人李XX退伙费8,000元,此款于2012年1月7日前付清,否则按原判决执行,湘x车归五上诉人所有,2007年6月被上诉人李XX欠李绪林的4,580元由五上诉人负担;

三、上述款项付清后,双方当事人就本案产生的权利义务全部了结,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再就此案向对方主张权利;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上诉人李XX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2元,由上诉人田X、赵XX、李XX、奉XX、何XX负担。

五、以上协议,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顾能辉

审判员张益民

审判员魏蓉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蒋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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