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某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田X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XX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
上诉人(原审被告)奉XX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
上诉人田X、赵XX、李XX、奉XX、何XX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2011)道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准许被上诉人李XX退伙;
二、由上诉人田X、赵XX、李XX、奉XX、何XX补偿被上诉人李XX退伙费8,000元,此款于2012年1月7日前付清,否则按原判决执行,湘x车归五上诉人所有,2007年6月被上诉人李XX欠李绪林的4,580元由五上诉人负担;
三、上述款项付清后,双方当事人就本案产生的权利义务全部了结,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再就此案向对方主张权利;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上诉人李XX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2元,由上诉人田X、赵XX、李XX、奉XX、何XX负担。
五、以上协议,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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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顾能辉
审判员张益民
审判员魏蓉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蒋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