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男,1953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林、王某甲,河南开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松林,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源鸿源商贸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国锐,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赵某因与被上诉人漯河市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公司)、漯河市源鸿源商贸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鸿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0)召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乙林、王某甲,被上诉人新兴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松林,被上诉人源鸿源公司委托代理人万国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主要体现在:一、上诉人赵某是否为合同外八项工程和室外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原审查明不清;二、被上诉人源鸿源公司所提供的13张领款条中有10张是否属于重复计算查明不清。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10)召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2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崔喜庆
审判员张素丽
审判员吴增光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