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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某与被上诉人漯河市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漯河市源鸿源商贸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男,1953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林、王某甲,河南开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松林,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源鸿源商贸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国锐,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赵某因与被上诉人漯河市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公司)、漯河市源鸿源商贸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鸿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0)召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乙林、王某甲,被上诉人新兴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松林,被上诉人源鸿源公司委托代理人万国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主要体现在:一、上诉人赵某是否为合同外八项工程和室外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原审查明不清;二、被上诉人源鸿源公司所提供的13张领款条中有10张是否属于重复计算查明不清。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10)召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2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崔喜庆

审判员张素丽

审判员吴增光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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