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某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蒋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某东安电力公司
上诉人蒋XX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东安县人民法院(2011)东法民一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蒋XX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蒋XX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蒋XX撤回上诉。东安县人民法院(2011)东法民一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蒋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某平
审判员唐建华
代理审判员李秋云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蒋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