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某,
被执行人何x,
被执行人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第一分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宋xx,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高某与被执行人何劲、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第一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1)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949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杨民利
执行员魏华
执行员郑潇
二O一二年元月十六日
书记员杨军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