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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与何劲、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第一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高某,

被执行人何x,

被执行人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第一分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宋xx,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高某与被执行人何劲、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第一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1)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949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杨民利

执行员魏华

执行员郑潇

二O一二年元月十六日

书记员杨军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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