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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申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贾某甲(又名贾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贾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贾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执行李某与贾某甲、贾某乙、贾某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现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益阳市X区人民法院(2009)益赫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非

审判员吴连保

代理审判员文武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邱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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