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赫山支行。地址:益阳市X路X号。
负责人蔡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何Ny,系该行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系该行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赫山支行与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全部借款本息,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益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益赫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非
审判员吴连保
代理审判员文武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邱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