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新化县上渡办事处梅苑北路。
法定代表人邹某,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刘XX
被执行人陈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新法行审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于2011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刘XX、陈XX了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行政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都未能自觉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刘XX、陈XX的银行存款x元至新化县人民法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罗荣
审判员吴成亮
审判员罗美长
二O一一年七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朱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