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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乙与陈x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冯某乙(冯某乙),,农民。

被执行人陈xx,

本院在执行冯某乙与陈x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xx家庭成员张xx在金融机构有存款,张xx作为家庭成员,应对陈xx因共同生活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陈xx家庭成员张xx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64.5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郑潇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某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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