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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诉周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汉高,益阳市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农民,住(略),系被告的姐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孙健,湖南某益阳市梓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受理了原告郭某(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周某乙(以下简称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赵炽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女婿袁亮辉与被告之父周某乙陶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纠纷,长期未能解决,双方亲属之间矛盾较深。2011年7月9日上午9时许,原、被告及双方亲属之间发生冲突,在扭打过程中,原告头面部多处软组织挫伤,被告左胸部软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双方均为轻微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0414.1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院已受理的(2012)益赫民一初字第X号袁亮辉诉周某乙陶某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2012)益赫民一初字第X号郭某诉周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2012)益赫民一初字第X号袁亮辉诉周某乙安健康权纠纷一案、(2012)益赫刑初自字第X号袁益民诉周某乙安故意伤害一案,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合并处理;

二、原告郭某、被告周某乙均同意按本院(2012)益赫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第二项履行;

三、原告郭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郭某自愿负担;

五、其他无异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赵炽兵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吴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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