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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与xx公司工伤待遇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高陵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薛某与被执行人xx公司工伤待遇争议纠纷一案,高陵县劳动争议仲裁委会于2011年4月8日作出的高劳仲案字【2011】X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薛某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12月2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xx公司已履行完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高陵县劳动争议仲裁委会的高劳仲案字【2011】X号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李建民

执行员罗娟

执行员王其利

二0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武Ny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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