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薛某与被执行人xx公司工伤待遇争议纠纷一案,高陵县劳动争议仲裁委会于2011年4月8日作出的高劳仲案字【2011】X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薛某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12月2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xx公司已履行完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高陵县劳动争议仲裁委会的高劳仲案字【2011】X号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李建民
执行员罗娟
执行员王其利
二0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武Ny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