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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宗XX某通肇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高陵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宗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家住(略),农民。2012年1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高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2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高陵县看守所。

高陵县人民检察院以西高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宗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2月X号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月10日9时30分,被告人宗某驾驶陕x中型普通货车,沿高陵县X某东西路由西向东倒车时,将被害人X某撞到,致X某颅脑损伤并胸腹脏器损伤,当场死亡。经高陵县公安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宗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X某无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宗某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证人X某、X某、X某等人证言,现场勘查检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鉴定结论,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谅解书,被告人宗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违反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宗某庭前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本院酌情予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商文博

二O一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郑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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