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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川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杨某甲,男,住(略)。申请执行人杨某乙,女,住(略)。

申请执行人杨某丙,女,住(略)。

申请执行人杨某丁,男,住(略)。

法定代理人杨某甲,男,住(略)。系申请执行人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的法定代理人。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川支公司。住所地:本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川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贺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川支公司自动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该案履行完毕。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0日作出的(2011)贺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柳世新

代理审判员林某

代理审判员杨某丁斌

二0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董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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