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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曹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罗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伍俊,益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益阳市X路X号。

负责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某,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院于2012年2月14日受理原告罗某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曹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11年11月12日17时许,原告之夫钟贶华驾驶湘H-x二轮摩托车沿邓新公路由邓石桥往新市渡方向行驶,行至新市X村路段,超越同向由被告曹某驾驶的湘H-x正三轮摩托车时,被告曹某驾车左转弯行驶与湘H-x车相刮,造成湘H-x二轮摩托车受损及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x.74元。

两被告辩称,同意依法对原告进行赔偿。

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2日17时许,原告之夫钟贶华驾驶湘H-x二轮摩托车沿邓新公路由邓石桥往新市渡方向行驶,行至新市X村路段,超越同向由被告曹某驾驶的湘H-x正三轮摩托车时,被告曹某驾车左转弯行驶与湘H-x车相刮,造成湘H-x二轮摩托车受损及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罗某受伤后被送往益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8天,共用去医药费7146.96元。经司法鉴定,原告伤情不构成伤残,但需全休4个月,后续治疗费1500元。益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认定,被告曹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钟贶华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罗某无责任。

另查明,被告曹某所有的湘H-x三轮摩托车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元,于调解书签收后二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曹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罗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龙建军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丁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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