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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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行贿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天水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天水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天秦检刑诉(2012)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行贿罪,于201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水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被告人王某为了取得麦积区X镇综合农贸市场开发建设工程,送给时任麦积区X镇党委书记的苏某某(已判刑)现金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苏某某的证言,刑事判决书和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鉴于王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审理中能够自愿认罪,且犯罪情节轻微,故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甄瑾

代理审判员韩瑞锋

人民陪审员张友慈

二0一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王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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