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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车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鹤壁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车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中专毕业,鹤煤集团第八煤矿煤一队工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1年12月8日被鹤壁市公安局第四分局取保候审,2011年12月13日被鹤壁市X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2年2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鹤壁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车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鹤壁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1日20时36分,车某酒后驾驶牌照为豫x的豪爵x型二轮摩托车,带着刘某某、宋某某行驶至春雷路X路口北200多米处撞到路边土堆,三人均摔伤。经对车某进行血液酒精测试,车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x/x。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车某的供述,证人刘某某的证言,鹤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鹤公交鉴字(2011)X号血醇检验报告单,鹤壁市公安局第四分局出具的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车某亦当庭供认不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撞到障碍物造成包括自己在内的三人受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鹤壁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车某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车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半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2年3月7日起至2012年4月21日止。)

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王珂

二0一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岳静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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