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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某某诉陈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开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欧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廖湘辉,长沙市开福区X路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陈某某,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某某于201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欧某某承担。

审判长李双临

人民陪审员黄某忠

人民陪审员张勤

二O一0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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