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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肖某诉被告高某占有物返还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会泽县人民法院

原告肖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高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丁怀荣,威宁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案由:占有物返还纠纷。

原被告双方系同村村民,双方素有积怨。被告高某于2011年8月3日因琐事将原告肖某家的两只山羊拉走至今仍未归还。此后原告高某多次催要归还未果,遂于2012年2月1日向我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欠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高某于2012年2月22日前返还原告肖某两只山羊。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本院予以免收。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调解书,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调解书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吕明贵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罗辛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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