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甲,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退休教师。
被告:冯某乙,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无业。
本院于2010年3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冯某甲诉被告冯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庞鸿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1998年8月原告以2万多元购得单位福利性住房一套(座落于天水市秦州区X路X号B-X号X室楼房建筑面积75.10平方米,100%产权)。原告婚后生育女儿冯某乙、儿子冯某荣。冯某荣1998年10月因为车祸去世,婚后无子女。原告妻子张富华于2002年7月26日病故。
本案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冯某乙放弃对其母亲张富华遗产的继承权;
二、座落在天水市秦州区X路X号B-1717房号X室楼房一套(建筑面积75.10平方米)归原告冯某甲所有。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冯某乙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庞鸿雁
二0一0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陆丽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