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缪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与被告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屈某于2011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屈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屈某负担。
审判员肖涌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邓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