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屈某与缪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缪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与被告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屈某于2011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屈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屈某负担。

审判员肖涌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邓露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