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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付某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某某,男,1970年12月出生。因涉嫌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0年2月2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牧野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4月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牧野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牧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0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岳彩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付某某以网名“蓝天卫士”,真名叫肖某,系广州x部队飞行员,少校军官,并在QQ空间制作了17张其着飞行员军装及开会、训练照片等为诱饵,骗取被害人徐xx、彭某某、文某某、孟某某的信任,多次在文化宫雅士快捷酒店、xx酒店等处与其见面、交往,并编造谎言骗取徐xx现金3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应当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法庭提供了相应证据。

被告人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解称,我以前在云南当过兵,我现在还是民兵,是预备役,在网上发了几张照片,网络上是虚拟的,我只是在网上说我是空军,见面时没说我是空军的事,我有正式工作,不会为3000元去犯罪。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付某某以网名“蓝天卫士”,真名叫肖某,系广州x部队飞行员,少校军官的名义,在其QQ空间制作了17张其着飞行员军装及开会、训练照片等为诱饵,骗取被害人徐xx、彭某某、文某某、孟某某的信任,多次在新乡市文化宫雅士快捷酒店、xx酒店等处与被害人见面、交往,并编造谎言骗取徐xx现金3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法庭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付某某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付某某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抓获证明证实2010年2月26日新乡市公安局牧野分局公安干警在新乡市文化宫转盘xx客房门口内将被告人付某某抓获的事实。

3、x部队政治部证明证实在该部队没有叫肖某、付某某的现役人员的事实。

4、郑州铁路局xx证明证实被告人付某某系xx车间职工,肖某查无此人的事实。

5、辨认说明及付某某QQ空间照片和徐xx手机短信照片等书证证实2010年2月26日公安机关干警在被害人徐xx的指认下,从被告人付某某QQ号(网名,蓝天卫士,x)的空间内下载被告人冒充广州军区飞行员“肖某”的照片和被告人付某某发给被害人徐xx的短信息照片,共计二十张的事实。

6、被害人徐xx的请求信证实其上当受骗后,对其身心及家庭造成很大的伤害,要求严惩犯罪分子的事实。

7、证人张xx的证言称,xx大名彭xx,搞白酒促销,与xx在一起住。最近2个月,xx在网上认识个飞行员,其觉得可疑。大约11月份,xx对其说从网上认识个男的,自称是广州军区某部队飞行员,是个军官,好像叫肖某。12月份,他们开始见面,一起吃过2次饭。其看他一点军人气质都没有,还有点口吃。见面就是听他讲自己在部队开什么飞机,参加什么大型活动,觉得是他在吹牛,不着调,不感兴趣,可是婷婷好像很感兴趣,也很迷这个人。在网上看他本人军装照片,有在飞机场的、有开会的,但其觉得不逼真,照片不自然。

8、证人牛xx的证言称,(出示付某某照片),他来我们雅士客房开过房间,具体时间不记了,和不同女人在一起,这个男子三十多岁,说话结巴。因为他来开房间,除非退房,从来不让打扫房间。一次他房间电视坏了,他大吵,其进他房间和他说话,才知道是个结巴。后来他又来开房间,在上网时让其看电脑上他的照片,还告诉其是空军飞行员。

9、证人张xx的证言称,2月中旬徐xx对其说被人骗了,是通过QQ聊天认识的,自称是飞行员,两人发生不正当关系,还被骗走3000元现金。

10、被害人徐xx的陈述称,2009年12月份,其在网上认识了一个叫“蓝天卫士”的网友,自称肖某,他在网上告诉其是新乡市人,住人民路附近,现役是广州军区飞行员,在他的QQ空间里都是他本人穿空军军装的照片,我们聊了一段时间,到2010年1月2日,他用x的手机号打给其说自己去石家庄出差,路过新乡来看其,当天我们就在北干道文化宫附近的xx捷酒店客房见面。第二天他给其发信息说昨晚睡觉没关门,把身上的钱及军官证都丢了,其就说让他找朋友或亲人借点钱,他告诉其不想让家人知道回来了,于是其给他送3000元。他又说自己冷,其又给他买380元的羽绒服。因为他自称飞行员,网上看见照片其就相信了,没有见军装、军官证。大概过半个月他发短信说自己钱花完了,又找新乡朋友借1000元回广州了,后来又打电话说自己在新乡,我们在雅士见面,他说让其办银行卡,把卡号发过去。其办了中国建设银行银联卡,他直到现在也没有给其汇钱。在他QQ空间都是他身穿飞行员照片,聊的都是部队的事,其慢慢相信他。后来上网碰见他,对方总说不是本人,其家电脑做系统显示QQ的TP地址,发现他在新乡上网,就问他为什么在新乡,他说是新乡的战友用他QQ聊天。后来又在网上见到他在线,对方说不是本人,是一个叫xx的女孩,其和xx见面,才知道他和肖某是朋友关系,和其知道的情况差不多,并说照片是电脑合成,其意识到被骗了。其是对他军官身份相信才给他的钱,没有手续,我们之间发生过三次性行为,见过三次面。xx见过军官证,但中间有一张付某某的身份证,才对他怀疑。

11、被害人彭xx的陈述称,网名“蓝天卫士”,自称是广州军区x部队飞行员,少校军官,自称肖某。大概是2009年11月底12月初左右在网上认识的,当时他想加入其为QQ好友,其就和他聊了几次。大约元旦左右他打电话约其见面,他来新乡了。其当时和男朋友在一起,回绝了。又过一段时间,其带朋友张xx一起去和他见面,在人民路豪客来西餐厅见面,他带2个女的都是二十七八岁左右。后来又见面其问他是不是部队军官,他拿一个红色的小本本,好像是军官证,只让其看照片,内容不让看,怕泄密。他自称军官,又是飞行员,出于好奇,才想和他见面。大概春节前,他在新乡市X路xx酒店开房约其见面,其和张xx去了,聊一会就离开了。第二天他说去广州,其提出看军官证,也许是大意,身份证上付某某让其看到了,其问谁的身份证,他说是表弟的,出门带着登记方便。其问他要了QQ密码,他把密码给了其。没有发生性关系。其查他的电话号码机主叫付某某,其用他的QQ登录,照片是粘贴合成的。有一次登录他的QQ碰到小静,其和他说了付某某如何来往的事,他告诉其付某某骗财骗色的事,我们来报警了。其网名叫xx。

12、被害人文xx的陈述称,肖某是其网友,网名“蓝天卫士”,自称是广州军区x部队飞行员,少校军官。见过几次面。其网名叫xx。其是2009年10月份一天在网上偶然聊天,之后一直保持联系,并互留电话,肖某电话x。只是在网上看到或见面听他讲自己是广州军区飞行员,开战斗机,少校军衔,家住新乡,平时和其讲一些如何开战斗机及战斗机的飞行编队排列等等。其在网上见过他穿军装照片,平时没有见他的军官证、身穿军服。好像是x部队,并说自己是现役军人。刚开始相信他,后来产生怀疑,慢慢疏远他,但还有联系。不知道他真实身份。他始终和其是一种谈恋爱感觉,不断追求其。有一次2009年12月份一天下午15时左右,他骗其自己刚从北京出差回来,明天回广州想和其见面,在文化宫xx酒店一个客房找他,见面后给其送一束玫瑰花,并说多么想其,多么喜欢其,而且还要和其发生性关系,其不从并对他说敢动其就跳楼,后没再碰其,而其赶快匆匆离去。没有发生过性关系。没有借过钱。在交往中,其觉得他有点像玩弄女性的骗子,但其被他假军人身份迷惑了。其与肖某见过四五次左右,都是他从部队出差途经新乡和其见面,有的在宾馆,有的在饭店。有一次是和一个朋友在人民路xx西餐厅吃饭还有2个女的,他介绍其是他妹妹。在QQ空间看他的照片,大约十几张左右。

13、被害人孟xx的陈述称,在网上聊天自称真实姓名叫肖某,是广州军区某部队番号不记了,汕头基地一名飞行员,少校军衔,离异带一个小孩,他口音说普通话,自称老家在人民路附近。当时在网上他要了联系电话,他主动和其联系,说回老家想和网友见面,其就与他见面了,出于对军人的信任感,想不会上当受骗。大约三、四个月前,他主动要求加其为好友,他网名蓝天卫士,其的网名叫xx,他用手机聊,没有视频通话。大概春节前几天,他打电话约其见面,他和一个妹妹去班上找其,没说几句话就走了。大年初一上午,他约其去人民公园,说今天情人节,约其逛公园。其一个人去了,逛了20多分钟,他就走了。其没有见他穿军装,只是网上有照片。没有索要财物,没有性行为。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冒充广州x部队飞行员、少校军官,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并编造谎言骗取被害人现金3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付某某的辩解,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某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26日起至2011年8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长邵彦博

代理审判员孟俊姣

人民陪审员翟希顺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赵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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