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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阳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黄某,曾用名黄X,女,1975年XX月XX日出生,壮族,广西田阳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广西田东县人民医院医生,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罗某,男,1965年XX月XX日出生,壮族,广西田阳县人,农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韦某某,田阳县X村民,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于2012年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黄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某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莫杭州担任记录。原告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10月20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小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原告于1998年4月离开被告外出,从此与被告分居至今。2012年1月5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某与被告罗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黄某自愿给付被告罗某经济帮助费1500元,定于2012年2月2日一次性付清;

三、案件受理费300元,调解结案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黄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完毕,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代理审判员黄某弯

二○一二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莫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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