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沅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何辉,沅江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立案,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审判员瞿静
二0一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李晔